申请执行人杜瑞宁,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利辉,男,汉族,农民。
杜瑞宁与赵利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陈民一初字第004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8月12日,杜瑞宁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赵利辉给付30000元。2013年10月23日,因被执行人赵利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了案件的当次执行。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经督促,赵利辉给付杜瑞宁300**元,缴纳案件执行费3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46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笃岐审判员:赵民权审判员:吴军强
书记员:朱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