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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4

申请执行人汪X与被执行人崔X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莲执恢裁字第00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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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汪X,女,汉族,1981年8月8日出生,XX市人,西安XX有限公司职工,现住西安市******。被执行人崔X,男,汉族,1981年7月3日出生,河南省XX市人,西安XX公司职员,住西安市莲湖区XX街**。

申请执行人汪X与被执行人崔X离婚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作出(2012)莲民一初字第007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X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2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汪X与被申请人崔X2013年11月12日当庭确认本案本次执行申请请求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恢字第0000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王东升执行员赵东执行员蒋卫鹏

书记员:刘露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