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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裁字第01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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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2)莲民三初字第01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于2013年10月12日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5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11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声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133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