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荣利,女。被执行人张策,男。
申请执行人陈荣利与被执行人张策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1)莲民一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荣利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84532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张策银行、车辆、房产等均无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2年年11月1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39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荣利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张策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