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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孙XX与被执行人韦XX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字第0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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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XX,女。被执行人韦XX,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一初字第0038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查询、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韦晓明名下银行存款3050元(叁仟零伍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曹青元

书记员:王月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