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纪宏斌,男。被执行人薛茜,女。委托代理人肖群英、冯兴锁。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部案款4850元并发还申请人,申请人纪宏斌于2012年8月22日出具收条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一初字第0096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四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审判员:李坤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