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尚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尚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的(2013)莲民三初字第002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尚某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万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11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132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