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小娟,女,生于1985年4月2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被执行人景小勇,男,生于1981年2月27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
韩小娟与景小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陈民一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小娟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景小勇给付土地补偿款7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负担执行费50元。经过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景小勇已经给付7150元的执行款,负担了50元执行费。该案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中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冯笃岐审判员:赵民权审判员:吴军强
书记员:王连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