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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韩小娟与景小勇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陈执民字第00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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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韩小娟,女,生于1985年4月2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被执行人景小勇,男,生于1981年2月27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

韩小娟与景小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陈民一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小娟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景小勇给付土地补偿款7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负担执行费50元。经过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景小勇已经给付7150元的执行款,负担了50元执行费。该案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中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冯笃岐审判员:赵民权审判员:吴军强

书记员:王连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