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金勇,男,汉族,教师。被执行人王秋兰,女,汉族,教师。
杜金勇与王秋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陈民一初字第0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3月23日,申请人杜金勇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秋兰给付婚生女杜天瑜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抚养费共计27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了分次履行和解协议,本院终结了案件的当次执行。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经督促,王秋兰给付杜金勇2700元,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0)陈民一初字第010号民事调解中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抚养费给付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冯笃岐审判员:赵民权审判员:吴军强
书记员:朱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