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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姚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麟执恢字第0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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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农民。

姚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8)麟民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姚某某于2009年3月2日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1800元彩礼款后,下落不明、拒不履行给付剩余彩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在凤翔县农业银行营业部6228480230361057113账户内存款20000元,划拨至麟游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专户)26-340101040007788账户内(开户行:麟游县农业银行营业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闫纪明

书记员:田瑞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