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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胡某某与王某某离婚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4)阜清民一初字第00732号

审理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案由与程序
离婚纠纷 · 强制清算
裁判日期
2014-12-30
地区
清河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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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国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女儿。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已经分居一年多,分居期间孩子一直由原告母亲抚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继续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结婚十一年,生育两女,长女胡某甲十岁,次女胡某乙五岁。婚后日子一直挺困难,男方重男轻女,自从小女儿出生后,原告心不在过日子上,挣钱不交家,人也不回家,久而久之原、被告之间矛盾不断,感情走向破裂,原告更因为婚外情与我离婚。同意离婚,婚生女一人一个,互不要抚养费,大女儿归男方,次女太小归妈妈,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2月13日履行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女,长女胡某甲(现年10岁)、次女胡某乙(现年5岁)。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口角矛盾,于2013年7月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被告答辩中表示同意离婚,另查: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原、被告均表示财产无争议。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虽系自愿构成,但由于相互不能理解和谅解,被告答辩称同意离婚,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应予准许。关于子女抚育问题,原、被告均同意每人抚养一个,互不要子女抚育费。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长女胡某甲(现年10岁)归原告胡某某抚育,次女胡某乙(现年5岁)归被告王某某抚育。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国勤

书记员:高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