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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李月华与杨国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清少民初字第2号

案由与程序
离婚纠纷 · 强制清算
裁判日期
2014-12-29
地区
清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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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杨某某,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无法提供被告杨某某的具体住址及联系方式为由,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范招玉

书记员:彭阿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