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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清少民初字第44号

案由与程序
离婚纠纷 · 强制清算
裁判日期
2014-06-23
地区
清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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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某某,女,1985年12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审判员:范招玉

书记员:彭阿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