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某,女,1985年12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审判员:范招玉
书记员:彭阿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