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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原告肖美芬与被告肖金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清民初字第640号

案由与程序
离婚纠纷 · 强制清算
裁判日期
2014-10-30
地区
清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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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某,曾用名肖尾连,女,汉族,1972年2月21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肖某旺,男,汉族,1974年2月5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肖某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巫金秀

书记员:巫启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