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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陈某甲与邹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清城法民三初字第560号

案由与程序
离婚纠纷 · 强制清算
裁判日期
2014-12-29
地区
清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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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甲,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722X。被告:邹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1432。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邹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甲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童伟娟

书记员:刘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