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0518。委托代理人:冯海平。被告:许某,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0925。委托代理人:郑崇伟,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未按规定时间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不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最新收费办法》第二十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按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卢某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朱文卉人民陪审员:黄春燕人民陪审员:刘睿
书记员:邓珊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