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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卢蔚与许姬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清城法民三初字第393号

案由与程序
离婚纠纷 · 强制清算
裁判日期
2014-09-02
地区
清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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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某,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0518。委托代理人:冯海平。被告:许某,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0925。委托代理人:郑崇伟,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未按规定时间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不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最新收费办法》第二十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按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卢某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朱文卉人民陪审员:黄春燕人民陪审员:刘睿

书记员:邓珊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