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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某与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乐执字第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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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张某。被执行人吕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3)乐城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张满良审判员:田洪伟审判员:孙尧

书记员:梁瑞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