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菊英,女,195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黄宪法,男,195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201号原告张菊英与被告黄宪法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宪法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20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桂波达审判员:安文琪代理审判员:杜爱军
书记员:王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