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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菊英与黄宪法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3)浦执字第12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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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菊英,女,195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黄宪法,男,195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201号原告张菊英与被告黄宪法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宪法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20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桂波达审判员:安文琪代理审判员:杜爱军

书记员:王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