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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何某某与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安汉执字第00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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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生于1976年8月20日,汉族,安康市人,住汉滨区。被执行人梁某某,男,生于1966年8月5日,汉族,住汉滨区。

何某某与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2)安汉民初字第01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梁某某向何某某支付人民币30000元,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某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某某于2013年11月10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梁某某已将本案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经上级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权利人何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查,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安汉民初字第018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乐发波

书记员:代晓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