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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陕西汇通源担保公司安康分公司与冯诚、安康市鹏迪商贸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汉滨执字第005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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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汇通源担保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

地址,安康市汉滨区西大街59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8697367-7. 负责人冯全安,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冯诚,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略。被执行人安康市鹏迪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南环路西路中段税务宾馆后门。组织机构代码:58695782-9。法定代表人万应军,公司经理。陕西汇通源担保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与冯诚、安康市鹏迪商贸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安汉民初字第000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由冯诚归还陕西汇通源担保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借款475667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从2013年4月16日计算至履行完毕止);2、由冯诚支付陕西汇通源担保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借款475667元的逾期罚息(罚息按475667元的万分之五/天计算,从2013年4月16日计算至履行完毕止);3、由冯诚给付陕西汇通源担保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0。以上三项由安康市鹏迪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同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10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冯诚约定在2014年元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汇通源担保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30万元,下余本息另行协商给付,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若被执行人未按约定期限给付,申请执行人可按原判决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汉滨执字第0055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乐发波审判员:晏斌审判员:张欣

书记员:张瑞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