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兵,居民。被执行人刘春国,居民。被执行人孙兆娣,居民。被执行人江苏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青墩镇振兴西路**。法定代表人孙兆锋,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徐兵与被执行人刘春国、孙兆娣、江苏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的(2014)都商初字第00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4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现不便处理。另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4)都商初字第00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爱华审判员:王兆华代理审判员:卢建娅
书记员:张启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