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业传,居民。被执行人:杨玉广,居民。被执行人:孙冬红,居民。被执行人:魏传桂,居民。
申请执行人陈业传与被执行人杨玉广、孙冬红、魏传桂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都大民初字第0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3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亦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业传申请执行程序终结。现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3)都大民初字第02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高爱军执行员朱文峰执行员孙伟为
书记员:唐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