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淑芬、于昌国、于浩、成宝、李立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淄博通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红艳审判员:王东升审判员:赵党国
书记员:李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淑芬、于昌国、于浩、成宝、李立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淄博通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红艳审判员:王东升审判员:赵党国
书记员:李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