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信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明文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红艳审判员:王东升审判员:赵党国
书记员:李岩存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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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信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明文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红艳审判员:王东升审判员:赵党国
书记员:李岩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