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辉,男(身份证号:6121281971********)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广田,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花园陈庄乡东村**,农民。
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广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未央二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应确定执行标的为20300元,因被执行人家中困难,又无可供执行财产,加之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音讯。本案于2009年11月27日程序执结。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书。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张广田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6000元,下余案款43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全部放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未央二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建民审判员:梁润恒审判员:王军洲
书记员:曾斌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