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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焦宝宁与鱼敏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3)长武法执字第00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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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焦宝宁,男。被执行人鱼敏,男。

申请人焦宝宁与被执行人鱼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2)长民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书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焦宝宁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鱼敏给付焦宝宁替鱼敏在中国农业银行长武县支行垫付的借款11300元。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鱼敏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鱼敏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随时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长执字第00130号案的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斌合审判员:曹庚科审判员:贾和平

书记员:李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