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州市联企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云门山北路**。被执行人:青州市伟昌服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巴黎路** 被执行人:王永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州市联企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州市伟昌服装有限公司、王永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伟昌服装有限公司、王永山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7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金良审判员:王彦山审判员:江海波
书记员:陈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