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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晓青与李向才、温贵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神法执字第00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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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晓青,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神木酒厂职工。被执行人李向才,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温贵军,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

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4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审判员:王志新代理审判员:李永堂

书记员:王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