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晓青,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神木酒厂职工。被执行人李向才,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温贵军,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
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4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审判员:王志新代理审判员:李永堂
书记员:王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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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胡晓青,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神木酒厂职工。被执行人李向才,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温贵军,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
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4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审判员:王志新代理审判员:李永堂
书记员:王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