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治刚,男,195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农民,现住神木县神木镇王渠西村二巷8号。申请执行人张贵厚,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农民,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兴神路南三巷5号。被执行人张永刚,男,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户,现住神木县神木镇阳崖果园北一巷7号。
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5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审判员:王志新代理审判员:李永堂
书记员:王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