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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治刚与张贵厚、张永刚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神法执字第00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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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治刚,男,195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农民,现住神木县神木镇王渠西村二巷8号。申请执行人张贵厚,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农民,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兴神路南三巷5号。被执行人张永刚,男,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户,现住神木县神木镇阳崖果园北一巷7号。

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5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审判员:王志新代理审判员:李永堂

书记员:王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