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延军。委托代理人李璟。被申请人屈晓育。
吴延军申请执行屈晓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生效的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4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800元,本次执行8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完毕本次申请执行标的898元,申请人已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39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邵亮
书记员:高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