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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延军申请执行屈晓育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三法执字第003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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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吴延军。委托代理人李璟。被申请人屈晓育。

吴延军申请执行屈晓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生效的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4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800元,本次执行8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完毕本次申请执行标的898元,申请人已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39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邵亮

书记员:高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