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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支行申请执行张辉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三法执字第0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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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支行。负责人段崇刚,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辉,男。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支行申请执行张辉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2)三民初字第008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辉履行1000元再无能力履行义务,经查张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件款1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09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郭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