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益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机械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69413531-2法定代表人:何杰,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展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机械工业园区阳光大道**中鑫钢材市场****。法定代表人:魏学林,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晓雨,女,汉族,1980年1月2日出生,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人,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茭湖乡东江村山塘组10号。身份证号362227198001024129被执行人:芜湖储贤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机械工业园区阳光大道**中鑫钢材市场****v> 法定代表人:张宗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宗新,男,汉族,1966年3月18日出生,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咸村镇咸洋村建上芝田二巷**。身份证号35223019660318213X 被执行人:张煌,男,汉族,1992年1月26日出生,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咸村镇咸洋村建上芝田二巷**。身份证号352230199201262130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的(2011)芜民二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芜湖展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170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被执行人胡晓雨、芜湖储贤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张宗新、张煌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胡晓雨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理想0769家园2栋1单元802号房(房产证号C66862**)进行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凤元海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