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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邵光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0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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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邵光堰,无业。被执行人:李承,陕西恒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被执行人:陕西恒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法定代表人:李承,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姚继军,男。委托代理人:路航,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邵光堰与被执行人李承、陕西恒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2)碑民二初字第00493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项调解协议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新元

书记员:陈颖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