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继昆。被执行人朱新雷。被执行人王中文。
上列当事人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单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九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中文银行存款1500元外,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单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光纯审判员:刘善福审判员:胡新会
书记员:孙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