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荣有,男,1947年10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退休职工,住铜川市下石节。被执行人袁振海,男,1964年5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瑶曲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荣有与被执行人袁振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耀民初字第004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荣有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袁振海归还申请执行人王荣有人民币15000元,并承担受理费175元,执行费125元,以上合计15300元。经查,被执行人袁振海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王荣有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其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耀执字第001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张彦锋审判员:王建文人民陪审员:刘建
书记员:党军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