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云南沃特家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鼎鑫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法民初字第5880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车管、房管、银行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芮执行员徐斌执行员段晓明
书记员:刘文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