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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云南沃特家具有限公司与云南鼎鑫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西法执字第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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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云南沃特家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鼎鑫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法民初字第5880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车管、房管、银行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芮执行员徐斌执行员段晓明

书记员:刘文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