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格斯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新,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星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介和,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法定代表人张汝凯,局长。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格斯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星海建设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连民二初字第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星海建设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04395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连云港市格斯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星海建设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曾于2011年向本院申请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9日以(2010)苏执督字第376号裁定书,将案件指定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法院执行,故本院对该案已无权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已无管辖权,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李平安执行员邵宁执行员周兴国
书记员:黄文波
引用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