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京鹏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院硅谷亮城**。法定代表人刘志华,总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军港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浦区海宁东路海连新天南v> 法定代表人顾俊标,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鹏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军港生态园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2011)连仲调字第57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李平安执行员郑照执行员邵宁
书记员:成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