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连云港托普科技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2013)连执字第042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托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陆圩村。法定代表人丁桂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信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赣榆县青口镇黄海路57号。法定代表人何财旺,该公司董事长。

连云港托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信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工程款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2013)连仲裁字第04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裁决,被执行人连云港信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5内向连云港托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7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4000元。案件受理费9353元,由连云港托普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700元,由连云港信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653元。根据连云港托普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执行。在本案中,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扣划了被执行人连云港信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2013年10月22日,扣除本院执行费1347元后,将148613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连云港仲裁委员会(2013)连仲裁字第044号裁决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2013)连仲裁字第044号裁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李平安执行员周兴国执行员邵宁

书记员:成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