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洪余,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委托代理人项卫,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胜利西路。法定代表人周建军,该局局长。出庭应诉负责人陈金来,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华国、王敏,北京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洪余因与被上诉人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791行赔初8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洪余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原判认为本案与(2020)苏0791行初54号案件是关联案件,因(2020)苏0791行初54号案件已裁定驳回周洪余的起诉,故认为周洪余提起行政赔偿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2020)苏0791行初54号案件系违法裁判,故原判亦属错误。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本院(2020)苏07行终165号生效行政裁定已对(2020)苏0791行初54号案件作出评判,即原审法院需对(2020)苏0791行初54号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故原判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791行赔初8号行政赔偿判决;二、发回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季审判员:王小姣审判员:黄文波
书记员:徐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