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贞与杨志和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天执字第0056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贞,男,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本市号。被执行人:杨志和,男,196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路小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年6月13日作出的(2012)天民二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15日以(2012)天民二初字第0026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志和所有的位于天长市仁和南路长安小区D幢D号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杨志和于2012年8月28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杨志和所有的位于天长市仁和南路长安小区D幢D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茂军审判员:董茂宣审判员:陈岗

书记员:周家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