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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声朝与瞿安全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天执字第00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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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声朝,男,195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村队号,天长市王店中学职工。被执行人:瞿安全,男,196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大道广场对面楼上单元室。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的(2013)天民一初字第002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瞿安全的银行存款10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茂军审判员:陈岗审判员:董茂萱

书记员:周家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