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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奎山与刘乃兴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磐民执字第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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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奎山,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乃兴,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李奎山与被执行人刘乃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3)磐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奎山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学深审判员:杨润明代理审判员:王长春

书记员:司桂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