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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与王晓龙、王亚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磐民执字第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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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被执行人王晓龙,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亚华,女,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晓龙、王亚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磐民二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岩审判员:于长华代理审判员:王长春

书记员:司桂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