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淑辉,居民。被执行人:陈侠,农民。
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52号姚淑辉与陈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侠长期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姚淑辉于2012年11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侠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姚淑辉执行款209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303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5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岑建标审判员:唐志伟
书记员:张熠(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