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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宁波市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别格电器厂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甬慈执民字第2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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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晨穗。被执行人:慈溪市别格电器厂代表人:方建波。

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44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岑建标审判员:胡苏南

书记员:童芳(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