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建昂,农民。被执行人王国万。
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商初字第42号宋建昂与王国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50000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04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华锋审判员:孙士明
书记员:张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