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翠红,女,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友珍,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王翠红与陈友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汉民二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翠红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友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1、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利息39168元;2、支付逾期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民事判决确定的方式计算);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4、给付一审诉讼费218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王翠红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翠红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翠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汉民二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军审判员:李德清代理审判员:鲁林
书记员:周中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