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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王翠红与陈友珍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鄂江汉执字第00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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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翠红,女,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友珍,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王翠红与陈友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汉民二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翠红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友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1、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利息39168元;2、支付逾期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民事判决确定的方式计算);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4、给付一审诉讼费218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王翠红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翠红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翠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汉民二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军审判员:李德清代理审判员:鲁林

书记员:周中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