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霍胜峰,汉族。被执行人薛继平,汉族。
霍胜峰与薛继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吴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调解书,由薛继平于2012年8月20日之前一次性清偿15万元,于2012年10月20日之前清偿剩余15万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薛继平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薛继平一直未按调解书主动履行义务,霍胜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0月29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霍胜峰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撤销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执行费4400元,本院予以免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2)吴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白建功审判员:白爱国审判员:薛利平
书记员:薛磊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