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卫强。被执行人陈建科。被执行人周卫军。
本院在执行许卫强与陈建科、周卫军(2013)台天执民字第716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2)台天商初字第02610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庞卫军审判员:赖小良助理审判员:丁盛
书记员:朱克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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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许卫强。被执行人陈建科。被执行人周卫军。
本院在执行许卫强与陈建科、周卫军(2013)台天执民字第716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2)台天商初字第02610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庞卫军审判员:赖小良助理审判员:丁盛
书记员:朱克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